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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对象选择理论一“股东至上”还是“利益相关者”
浏览数:2556   发布时间:2019-7-11
股权激励的对象选择理论一“股东至上”还是“利益相关者”

企业所有权的安排是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而在企业所有权安排这个问题上存在“股东至上”和“利益相关者”两种不同的理论流派。一种是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其主张企业所有权应由股东单方面拥有,股东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基于这一逻辑,公司应采用“单边治理模式”。另一种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其在世纪年代以来得以迅速发展,该理论主张: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政府和社区等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因而企业所有权应由该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而企业经营的目的应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因而公司应采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许多学者认为:员工结构报酬制度的改变,高层管理人员多元化的激励机制的形成,职工持股计划的流行等现象已经表明,大量实力雄厚的现代公司实践已经开始逐步背离“股东至上”的公司理念,“共同治理模式”已经幵始向“单边治理模式”发起了挑战,人力资本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要求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所有权,股东独享所有权的“单边治理模式”有被“共同治理模式”逐步取代的趋势。


股东至上理论
传统意义上的股东至上理论产生于企业发展的早期。由于物质资本相对稀缺,而当时的劳动基本处于同质、无差别状态,强调对股东“主权利益”的保护是自然的选择。客观上,鼓励资金所有者将大量资金投资于企业,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在当时条件下,股东投入到企业的物质资本己转化为具有很强专用性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因而,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股东)成为实际的风险承担者,难以任意地退出企业。虽然当时也需要企业经营者对企业进行管理,但因市场半径较小,不确定性因素较少,对管理才能的依赖并不突出,因而,股东与经营者的身份经常是合而
为一的;此外,由于当时的企业基本从事简单的加工制造,职工的人力资本专用性不强,且基本同质,因而其基本不具备抵押性,当企业经营失败时,他们可以转移到其他企业,并不承担企业剰余风险。物质资本不仅是企业价值的主要实现者,而且是企业风险的主要承担着,而人力资本在企业的作用并不明显,因而“资本”的概念仅限于物质资本的范围,相应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东应该独享企业所有权。另外,企业发展初期,往往只有一个物质资本所有者,且贷款有着苟刻的条件,职工只是简单的被雇佣者,获得预定的固定工资。企业所有权安排自然体现为一种“股东至上”的逻辑,即企业归属物质资本所有者所有,企业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股东合理独享了企业所有权。但这时仍然存在利益相关者,只是其对企业的影响处于被动和消极状态。例如:职工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劳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若其受到侵害,企业可能因此遭受惩贸;政府同样要向企业收税;供应商的权益在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契约里得到相应保护。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经历了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总体来说可分为“影响企业生存”、“实施战略管理”和“参与权力分配”三个阶段。
①“影响企业生存”阶段(年年。年斯坦福研究所首次提出利益相关者定义,从此进入了利益相关者第一阶段的研宄,该阶段一直持续到年弗里曼(,的经典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出版。在这个阶段,学者们把利益相关者理解为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研究的重点问题集中在谁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基础和合理性问题。
②“实施战略管理”阶段(20世纪8090年代。1989年弗里曼在他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中首次把利益相关者方法应用于战略管理中,其建立的研宄方法成为了利益相关者研宄的一个标准范式,此后的利益相关者研究基本上都是在他的框架范围内展开。这个阶段的研究重点集中在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战略制定、规划及实施中发挥的作用,侧重于按照相关利益主体对企业发生影响的维度来界定利益相关者,关注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战略管理中的参与作用。
③“参与权利分配”阶段(世纪年代至今。有学者指责“利益相关者理论”存在相关者定义过于宽泛和“刚性”问题,针对此指责,近来的研究侧重从更为广阔、全面的视角重新定义利益相关者,其中:从公司治理和组织理论角度对利益相关者问题进行的研宄是近期最为活跃的研宄领域。运用交易费用分析框架说明应该优先考虑股东利益,因为股东投资形成的资产具有“专用性”,因而其“赌注”是唯一的与企业成败直接相关。认为恰恰相反,利益相关者也都在企业中投入了相应的“赌注”,其资产同样具有“专用性”的特征,而且股东还可以通过股票市场这样具有较强流动性的市场分散其投资风险,因而“资产专用性”并非股东利益优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原因和保证。但截至目前“利益相关者理论”尚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学术界和理论界的进一步研究与实践。“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基于其发展起来的“共同治理”理论虽然有其逻辑合理性,但却陷入“泛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困境:首先,在理论上,并未详细区分企业产权关系的层次,将所有相关者居于同等地位,宽泛的相关者界定使得研宄者难以就此达成一致;其次,在企业实践中,为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其利益诉求也千差万别,如果不区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则明显缺乏现实操作的可能性,以致在实践中无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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